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於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
餘財產差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核定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3,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關於
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裁判分割部分,原告所得
利益為7,654,89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1,122元,是本件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722元(計算式:
1,000元+36,600元+91,122元=128,72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
不動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所得利益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15,309,780元 計算式=14.1萬元/平方公尺×【77.33平方公尺(層次面積)+9.35平方公尺(陽台)+3694.2×593/100000平方公尺(共有部分)】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本件不動產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1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08.58平方公尺,故本案不動產價額應為15,309,780元。 由原、被告各取得2分之1,故原告所得利益為7,654,890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