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原 告 呂○國
訴訟代理人 周郁雯律師
被 告 呂○興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呂○琴
呂○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63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本件起訴事實除提起民事訴訟外,復就同一事
實以被告呂○興涉有犯罪嫌疑提出刑事告訴,被告呂○興及其
配偶呂左毓梅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
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訴字第363
號審理在案,經核該刑事案件應為本件訴訟之前提要件,被
告呂○興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揆諸首揭規定,為免審理重覆及裁判歧異,並經兩造同意(
見本院巻第126至127頁),本院認有於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