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4年度,64號
PCDV,114,家暫,64,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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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64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因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聲請
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61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
撤回、和(調)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且未成年子女甲○○(女,民
國000年0月00日生)未年滿16歲前,相對人得依附表一所示之方
式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甲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嗣兩造於106年4月7日和解
離婚,並經本院以105年婚字第713號酌定由聲請人單獨任子
女之親權人,而相對人得依本院105年婚字第713號及108年
度家調裁字第117號裁定,如附表二之方式與子女進行會面
交往,聲請人業於114年3月31日向本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61號
審理中。子女自113年9月就讀國中後對課業有強烈學習之意
願,遂向聲請人表示欲於下課後參加補習課程,以增進課業
能力,惟相對人就子女補習採反對態度,且現行會面交往之
時間,與子女補習時間有所衝突,致子女因會面交往而無法
參加補習班之課程或下課後需趕赴與相對人會面交往。且經
子女向相對人說明上情,遭相對人激烈嚴詞拒絕改變會面交
往方式,相對人之行為已致子女產生諸多精神上之壓力,實
不利子女之課業以及身心發展,故本件有先為行改定會面交
往方式之急迫性與必要性等語,爰聲請於本案請求終結前暫
定會面交往方式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指略以:本案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稱子女身心
受損與事實不符,子女於114年7月22日至27日與相對人會面
,情緒穩定,多次主動表示在爸爸這邊開心自在,子女以
親筆寫信給法官及自拍影片都是主動自主所為,無人干預,
相對人一向尊重子女意願,子女期待與法官見面,其雖說子
女與家調官談話進行一小時,子女具備完整表達能力,已有
說明,但仍有戒心,難以暢所欲言,為避免誤解,儘速安排
法官面談機會,故請求駁回聲請等語。
三、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
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
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5條亦定有
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
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
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
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四、經查:
 ㈠兩造原為夫妻,育有子女甲○○,嗣兩造於106年4月7日和解離
婚,並經本院以105年婚字第713號酌定由聲請人單獨任子女
之親權人,而相對人得依本院105年婚字第713號、108年度
家調裁字第117號裁定之方式與子女進行會面交往,聲請人
業於114年3月31日向本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61號卷宗核
閱無誤,足堪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現因子女主動表示有補習之需求以及身心發展所
需,而有暫時變更相對人與子女會面之方式,以符合子女之
最佳利益等情,業據聲請人於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61號卷內
提出銘文短期補習班課表及子女向相對人表示欲參加補習,
希望下課後再行進行會面交往,遭相對人拒絕之錄音檔暨譯
文等件在卷可參。相對人雖辯稱子女與於會面交往過程開心
自在等語,然對於子女參加補習課程,與其會面交往時間
衝突之狀況,未加說明如何調整,惟其既對於子女有完整之
表達能力,及子女與本院家事調查官調查過程可清楚說明等
情,不無疑慮。再依本院依職權囑託本院家事調查官就子女
課業需求現行之會面交往方式,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做更縝
密之調查,其所提調查報告內容記載略以:一、現行會面模
式對未成年子女學業及心理負擔之影響:未成年子女甲○○之
會面安排,確已因其升入國中學業需求增益而面臨窒礙。緣
現行會面安排(尤以週六為甚)與其補習課程時間有所重疊,
且父母雙方對於協助其學業精進之方式意見未諧,致未能充
分因應未成年子女甲○○隨年歲增長而升之學習需求,使其承
受實質之學業壓力與心理負擔。二、會面模式亟需調整之重
要理由:根據調查所得資訊及實地觀察評估,現行會面模式
已對未成年子女甲○○造成以下危害,因此有必要進行調整:
(一)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已受損害:觀察未成年子女甲○○
,確因會面而屢現壓力反應,諸如焦慮、恐懼及生理不適等
症狀。依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及複雜性創傷(C-PTSD
)相關理論,反覆曝露於壓力情境,足以損及情緒調節能力
,甚或惡化為慢性身心症(如失眠、腸胃不適、頭痛等),
若不加以調整,此等傷害恐將持續。(二)未成年子女學業
及生活秩序已遭實質破壞:未成年子女甲○○於會面期間,持
續處於無法參與必要學習活動、無法循序漸進學習、以及應
試前無法溫習之困境,遂生高度之焦慮感與無力感。根據動
機耗竭(即努力無法獲致預期成果)及生活節奏失衡(規律
作息與穩定環境乃兒少發展之保護因子)概念,倘其持續處
於焦慮、學習中斷、正向學習經驗被剝奪之境,則可能引致
注意力不集中、學業挫折,進而衍生情緒或行為問題,影響
親子與同儕關係。(三)會面交往成為情緒與壓力來源:現
行會面互動未能充分聚焦於建立正向親子連結,未成年子女
持續處於父母雙方因會面方式相互攻防、不敢表達真實意願
之狀態。長期身處此等揣測他人意圖、壓抑真實感受之境,
將損及未成年子女甲○○免於恐懼表達之基本權利,亦阻礙其
學習正向親子互動技巧,影響其日後建立正常依附、人際信
任關係之能力。三、會面交往方式調整之建議:綜上所述,
現行會面模式已對未成年子女甲○○之身心健康、學業發展及
自主表達構成明確而急迫之損害。未成年子女甲○○因重複經
歷會面壓力、學業受阻、真實意願受壓抑等情事,已陷於長
期壓力之中。若未能及時介入調整,恐將導致其身心健康與
親子關係持續惡化。鑑於未成年子女甲○○已屆青春期,課業
學習、同儕互動以及培養獨立思考與表達能力乃其主要之心
理社會發展任務。為確保其有充足之時間進行學習,並維護
身心之平衡,爰提出以下建議:(一)短期建議(立即減輕危
害):考量未成年子女已因會面呈現顯著之壓力反應,建議
會面安排應具彈性,並最大限度減輕其身心負擔。建議將探
視方式調整為集中、頻率降低、時間縮短,並應嚴格限制會
面內容(父母雙方均不得要求未成年子女表態),以期保障
其充足之學習時間並維護身心健康。(二)中長期建議(重建
安全互動):暫時降低會面頻率,不僅為緩解未成年子女當
前之壓力,更旨在爭取重建正向親子關係連結之空間。強烈
建議父母雙方均應正視會面互動模式對子女之影響。尤建議
父方可自行檢視會面過程,並評估是否接受親職教育課程或
諮商輔導,以學習更為有效之親子溝通與互動方式,從而長
期穩定地改善親子互動品質。」,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
04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佐。經本院上開調查後,確實
可知子女身心及學習狀況,已受現行之會面交往方式有所影
響。再者,兩造經本院進行調解後,仍無法達成共識,足認
兩造間難以透過自行協商方式達成共識,是本件確有改定相
對人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故暫定相對人與子
女會面交往方式如附表一所示。至相對人稱子女需與本股法
官會面親談等語,依子女與本院家事調查官會談內容全部(
此部分限制閱卷)以觀,本院家事調查官就子女意見已詳實
記載,本股法官縱未與子女親自會談,已可清楚知悉現行會
面交往方式窒礙難行之處及理由為何,以及對子女造成之身
心影響為何,子女期待之會面交往方式為何等節,故無需再
由本股法官親自調查子女意願之方式行之,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聲請人所請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
一、相對人得自114年9月1日起,於子女擇定之兩週之週末期間 (週末期間指週六下午8時30分起至週日下午5時30分止,子 女至遲應於前月28日下午10時前通知相對人,完成擇定), 親自前往桃園市高鐵桃園站(一樓星巴克青埔門市),由相 對人親自接子女外出,並由相對人照顧至期間屆滿前,由相 對人將子女送往新北市高鐵板橋站(地下一樓星巴克板橋車 站門市),由聲請人帶回。
二、暑假期間,不排除前項平日探視,相對人可增加5日與子女 共同生活之天數。前開探視期間得一次或分次進行。(自何 日起探視,由子女擇定,子女至遲應於結業式前5日下午10 時前通知相對人,完成擇定)。接出時間為探視起日上午10 時,迄日送回時間與接送方式同前。
三、於中華民國單數年(指中華民國115、117年,以下類推)之 農曆春節期間(指除夕前一日至大年初五),自除夕前一日 下午8時30分起至大年初二下午5時30分止,子女與相對人過 年,其餘春節期間與聲請人過年;於中華民國偶數年(指中 華民國116、118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



二下午8時30分起至大年初五下午5時30分止,子女與相對人 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聲請人過年。接送方式同前。  四、非會面式交往:由子女於每週三、五下午10時至10時10分之 間,以電話或視訊方式自行與相對人聯絡,與相對人交往。 (惟是否通話、視訊,及通訊時間長短均應尊重子女意願, 即子女如因個人身體、心理等因素欲先行休息,不願聯絡, 亦可不進行。)
四、如相對人於探視期間遲到60分鐘,除經聲請人同意,視為放 棄該次會面交往且不得要求補足。
五、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者,應於變更後3日內確實通知 對方。
六、兩造應遵守之事項:
 ㈠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合作善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 之責,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妨礙阻擾對方 親近子女之情事。
 ㈡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㈢兩造於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如於照顧期間遇有重要事件, 如重病、住院等情,應儘量於1日內通知對造,不得藉故拖 延隱瞞。
附表二:  
 一、平日每月第二、四週週五下午8時至週日下午8時。 二、寒假額外增加五日、暑假增加十五日之探視時間。 三、農曆期間(除夕至大年初五)單數年前三日及雙數年後三日 與相對人共度,其餘與聲請人共度
 四、非會面式交往:相對人週一、三、五下午8時至8時30分於 得以視訊、電話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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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