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160號
PCDV,114,家救,160,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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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

代 理 人 潘則華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請求相對人○○○、○○○給付
扶養費在案,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
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
扶助)各1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給付扶
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
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
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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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