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145號
PCDV,114,司養聲,145,202508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許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甲○○與乙○○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
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母乙○○(女、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
母乙○○已於102年9月11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
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母乙○○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母乙○○成立收養關係,而養母乙○○於10
2年9月11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及
養母乙○○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
略以︰我於78年11月8日被養母乙○○收養,那時我已經成年,
當初只是為了要改姓,所以才經他人介紹,找人來當我的養
母;我和養母乙○○只有見過一面,就是約在戶政事務所辦收
養手續那次,我完全沒有和養母乙○○相處過,沒有講過什麼
話,也沒有互相照顧過,只是形式收養;辦完收養手續後,
也沒有和養母乙○○聯絡,這30幾年來,關於養母乙○○的一切
事務,我完全不知道,因此,養母乙○○過世我也不曉得,至
於養母乙○○的後事、喪葬費支出、遺產等事情,我也都不清
楚。我雖然和養母乙○○辦了收養手續,但我一直都在本家生
活,和本家相處也都是一樣的。我的生母已經過世,生父希
望我能認祖歸宗,改回原來的姓氏,因而來聲請終止收養,
且生父及本家兄弟姊妹皆同意我回歸本家等語,有本院114
年8月1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聲請人之養母乙○○既已死亡
,而本件僅為形式上收養,且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
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
終止其與養母乙○○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