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535號
PCDV,114,司聲,535,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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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AD000-A113563K

兼法定代理人 AD000-A113563K-1

AD000-A113563K之父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孟釗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慶彥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可知,當事人得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者,必須法院未於裁判中確定其訴訟費用之費用額者
,始足當之。又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業據本院
裁判確定,並諭知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在案。為此聲請本
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並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收據
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確已
分別預納訴訟費用即假扣押裁定聲請費共計新臺幣(下同)
2,000元,並分別經本院於113年11月28日113年度司裁全字
第1174號裁定主文第三項及114年6月24日114年度全字第156 號裁定主文第三項諭知聲請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在案。是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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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