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926號
PCDV,114,司繼,1926,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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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振輝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
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
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
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 項、
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另依民法第11
79條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
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
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振輝(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新
北市○○區○○街00號2樓)於111年3月11日死亡,而被繼承人
積欠聲請人之借款尚未清償,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
亡,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固提出借款契約、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顯示查無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財產
總額為0。復經本院於114年8月25日電話詢問聲請人是否要
繼續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聲請人回覆「好像
沒有必要了,請鈞院依法駁回。」有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可
參。本院審酌,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顯示,被繼承
人之遺產價額為0元,則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除無法
滿足聲請人之債權外,尚因後續可能產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及其他管理費用致增加被繼承人遺產之負擔,自公益言,核
無選任之必要與實益,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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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