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791號
PCDV,114,司繼,1791,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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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曾崇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貴村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
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是以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提高徵收額數後,應徵收費用為1,500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4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
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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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