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059號
PCDV,114,司繼,1059,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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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黃永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林秀妹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林秀妹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秀妹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
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
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
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
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
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秀妹於民國110年8月14日死
亡,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且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4208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依法管理
被繼承人林秀妹之遺產,且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22
號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
公示催告期滿,茲因被繼承人林秀妹之債權人簡長彬報明債
權為新台幣90萬餘元,聲請人為清償債權,自有變賣被繼承
人遺產之必要,且本件有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事,
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
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林秀妹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
20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親屬會議成員名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公
證書、塔位權利讓受契約書、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208號、111年
度司家催字第122號卷宗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而本件經
公示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申報
期間業已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秀妹之遺產管理人,依
法有為被繼承人林秀妹管理遺產之職務,是以,本件聲請人
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林秀妹所遺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名稱 數量  1 有價證券 日盛證券木柵分公司台積電 29股  2 有價證券 日盛證券木柵分公司建漢 4,080股  3 有價證券 日盛證券木柵分公司鴻海 851股  4 有價證券 日盛證券木柵分公司宏達電 300股  5 塔位 天恩金寶塔-塔位壹參室  6 塔位 天恩金寶塔-塔位貳拾室  7 塔位 天恩金寶塔-塔位柒室  8 塔位 天恩金寶塔-塔位玖室  9 塔位 天恩金寶塔-塔位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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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柵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