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856號
PCDV,114,司票,6856,2025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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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856號
聲 請 人 陳宜鋒
非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相 對 人 林曲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685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4年2月19日 17,000,000元 114年3月3日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TH398854 002 114年2月19日 17,000,000元 114年3月11日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TH3988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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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