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莊璧華會計師即被繼承人蔡碧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碧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蔡碧嬌(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
,民國112年12月27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
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蔡碧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蔡碧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碧嬌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死亡,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04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
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
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
04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
聲請對被繼承人蔡碧嬌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
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