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446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慈儀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之2
債 務 人 廖建華 住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一段306巷60弄
36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