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42784號
PCDV,114,司執,142784,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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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2784號
債 權 人 張之耀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6

債 務 人 林妍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博愛分行等銀行之存款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位於高 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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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