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40746號
PCDV,114,司執,140746,202508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74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鄭旭翔
債 務 人 呂王姵傛即呂王月裡

債 務 人 王玉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呂王姵傛即呂王月裡於第三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第三人宏遠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 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呂王姵傛即呂王月裡之勞保、保險 、郵局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 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1/1頁


參考資料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