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40517號
PCDV,114,司執,140517,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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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5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英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臺東縣成功鎮,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 之規定,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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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