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9322號
PCDV,114,司執,139322,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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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9322號
債 權 人 李紹平
債 務 人 陳昱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
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卷附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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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