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9160號
PCDV,114,司執,139160,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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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9160號
債 權 人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


債 務 人 郭莉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916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 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郵局存款資料等以為執 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 查,債務人設籍於基隆市中正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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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