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637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沈鈺翔即吳鈺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朝日衛陶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該公司址設臺北市北投區,此有國稅局財產所得清 單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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