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5898號
PCDV,114,司執,135898,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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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8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馬郡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李坤書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 權,附帶請求查詢其勞保投保單位、集保股票、郵局存款等 資料,惟依其提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所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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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