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3130號
PCDV,114,司執,133130,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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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13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王競慧
債 務 人 林台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保險契約、勞保投保及郵政存款
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
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有卷附戶
籍謄本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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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