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2438號
PCDV,114,司執,132438,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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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243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唐榮宏
債 務 人 謝恊志即謝東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仁杰謝東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淑琪謝東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靜葳即謝東霖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陳阿雪謝東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2438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 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 人之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芝區、新北市三芝區、新北市淡 水區、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文山區,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 詢結果資料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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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