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0804號
PCDV,114,司執,130804,202508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8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鐘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080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 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 之姓名為「鐘素琴」,非「鍾素琴」,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 謄本影本及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稽。另查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卷附 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