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0524號
PCDV,114,司執,130524,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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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524號
債 權 人 張玉梅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所有位於臺東 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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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