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0349號
PCDV,114,司執,130349,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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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34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沈彥任
債 務 人 陳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家和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桃園市龜山區,非 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至於債權人另請求 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投保資料等部分,因債權人未 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故亦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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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