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9931號
PCDV,114,司執,119931,202508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9931號
債 權 人 環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鎮瑀


債 務 人 黃威



潘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元晶
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新北市新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1/1頁


參考資料
環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