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379號
PCDV,114,司催,379,2025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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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谷璇如即郭元林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379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NX124232 1 160 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167400 1 116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2914 8 102 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261157 2 82 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308400 8 87 00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X350270 8 123 007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NX388150 6 11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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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