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775號
PCDV,114,司促,22775,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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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媛錦即許家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伍佰壹拾玖
元,及其中參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
二十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家維於106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5,519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584元整、消費款31,78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5
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31,782元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
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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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