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773號
PCDV,114,司促,22773,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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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呂昭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陸佰柒拾參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114年8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呂昭美於93年8月及88年12月
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
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
務人迄114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50,673元未為清償(手續費
18,384元、消費款64,318元、預借現金27,348元、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134,136元、已到期之利息5,787元及違約金70
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25,802元自114
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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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