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695號
PCDV,114,司促,2269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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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羅元嶸


債 務 人 張碧芳


張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張碧芳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張世雄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
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
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
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
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
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結欠本金172,58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另張世雄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
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6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2582元 張世雄張碧芳 自民國114年03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172582元 張世雄張碧芳 自民國114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582元 張世雄張碧芳 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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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