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羅元嶸
債 務 人 梁佩君
債 務 人 林玥嫻即林美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梁佩君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林玥嫻
即林美圓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
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382,421元整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林玥嫻即林美圓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
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6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2421元 林玥嫻即林美圓、梁佩君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1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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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2421元 林玥嫻即林美圓、梁佩君 自民國114年 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