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507號
PCDV,114,司促,22507,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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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0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建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3540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6313元,共計新臺幣59853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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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