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7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木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089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7089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