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7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債 務 人 陳俊明即陳鈺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鈺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零肆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