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343號
PCDV,114,司促,22343,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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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4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慧純
債 務 人 張崎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
月為一期)。
(二)壹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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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