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319號
PCDV,114,司促,22319,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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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19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魏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58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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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