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0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柔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參佰柒拾元,及
其中陸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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