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138號
PCDV,114,司促,22138,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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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時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壹萬柒仟陸
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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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