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049號
PCDV,114,司促,22049,202508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2,345元,及其中59,9
93元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
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樂於108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2,345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319元整、消費款59,99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33
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59,993元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
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