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杰穎
林清福
簡美玲
一、債務人林杰穎、林清福、簡美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杰穎前就讀私立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
林清福、簡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
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額度新臺幣(以下同)均為
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0 份,
金額總計 230,41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0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杰穎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69,029 元未還,經聲請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6月10日
,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清福、簡美玲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0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029元 林杰穎、林清福、簡美玲 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69029元 林杰穎、林清福、簡美玲 自民國114年0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四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029元 林杰穎、林清福、簡美玲 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