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033號
PCDV,114,司促,22033,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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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軍佑

林育暉


一、債務人林育暉林軍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
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軍佑前就讀私立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林育
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2 份,金額總計 15,0
2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林軍佑自民國114年03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15,02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6月2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育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0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20元 林育暉林軍佑 自民國114年02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5020元 林育暉林軍佑 自民國114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20元 林育暉林軍佑 自民國114年0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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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