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983號
PCDV,114,司促,21983,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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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8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許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元,及其
中玖仟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取三百元、第二個
月收取四百元、第三個月收取五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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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