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883號
PCDV,114,司促,21883,202508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9月8日、112年2月3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
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0日
止,帳款尚餘123,353元,及其中本金119,332元未按期繳付
,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18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052元 陳佳玲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13280元 陳佳玲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