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8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百祿
債 務 人 曾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萬玖仟捌
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