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735號
PCDV,114,司促,2173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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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育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參拾元,及暨自
民國112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育廷於民國110年02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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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