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686號
PCDV,114,司促,21686,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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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家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03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
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8,5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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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