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641號
PCDV,114,司促,21641,202508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41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債 務 人 吳虎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肆佰參拾肆
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貳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