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3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
債 務 人 朱家成
債 務 人 邱詩容
債 務 人 高燕萍
一、㈠債務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朱家成、邱詩容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朱家成、邱詩容、高燕萍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捌萬貳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朱家成、邱詩容、高燕萍並
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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