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633號
PCDV,114,司促,21633,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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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3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

債 務 人 朱家成

債 務 人 邱詩容

債 務 人 高燕萍


一、㈠債務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朱家成邱詩容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朱家成邱詩容高燕萍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捌萬貳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朱家成邱詩容高燕萍
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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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