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03號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債 務 人 王冠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三十日為限按日加計一百元共計三千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