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464號
PCDV,114,司促,21464,202508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孟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元
,及其中壹萬伍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2月20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
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
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
之15)。截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15,920元,及其中本金15,160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帳款尚餘15,920元及其中本金1
5,16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