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9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呂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呂金福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
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69,252元整。(二)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一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
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
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87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69,25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
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400元整(契約書
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
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
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
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證物名稱及件
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12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252元 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1.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